关于切实加强我省乡村振兴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建议

时间:2023-03-15 15:00:00

提案人:江西省政协委员   南昌大学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吴闽(民革)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文化自信自强。”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也颁发了一系列相关文件指导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传承发展。近年来,我省乡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面临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非遗保护利用意识不强。政府申报意识强,保护利用意识弱。资源转化意识欠缺,“选择性保护”现象依然存在。部分非遗保护项目仍停留在申报、审批、保护等基础性阶段,在后期的保护工作中疏于管理,支持乏力,无法与振兴乡村相融合产生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非遗保护利用机制陈旧、主体稀缺。以政府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管理机制使得非遗保护与经济发展、产业振兴缺乏相关部门的协商、沟通与监督机制。非遗载体被损坏,传承人青黄不接。
  (三)非遗保护利用生态环境冲突。非遗的内容和形式逐渐脱离于大众的现实生活,同时在文化交融过程中,各地区、各民族之间个性化和差异化程度大大降低,实现差异化、个性化发展成为难题。
  (四)非遗保护利用措施存在偏差。重资本,轻内在。重传统,轻创新。部分地区过于急功近利,一味追求短期效益,不顾及保护和传承,对非遗文化的破坏远远大于开发。部分非遗保护对于传统的理解过于片面,尚未结合当地实际将非遗文化转化为乡村振兴的资源和动力,与经贸、文旅融合不够紧密,使非遗文化逐步与现代生活割裂,难以为继。
  (五)非遗保护利用保障不足。除《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之外,具体的地方性法规仍待完善,基层的扶持机制仍需健全。资金及人才保障不足,专职非遗文化管理岗位缺失,导致非遗缺少资金扶持。
  为切实加强我省乡村振兴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提出如下建议:
  (一)推进乡村资源耦合,强化保护利用战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提出了产业发展、城乡融合等各项举措,各级政府应积极研究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分类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政策方针,上下联动。地方党政要制定实施具有前瞻性、系统性和可持续性的方略和举措,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融入乡村振兴之中。以非遗文化产业作为乡村可持续发展的依托或支柱,以乡村“自我造血”能力作为重要指标,将文化、技术、乡贤人才耦合在一起,发挥文化特色和生态禀赋的复合功能,推动非物质文化产业化融合发展。
  (二)探索保护利用模式,赋能乡村振兴。非遗文化已成为助力乡村振兴的一种有效途径,通过“传统-现代”的转型为乡村振兴提供发展的内源性动力。通过“非遗+文旅”的模式,大力发展以乡村文化遗产为核心吸引物的乡村文化旅游,促进非遗保护与秀美乡村建设、文化旅游发展等有机融合,提升市场生存能力、发挥产业价值。通过“非遗+政府+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在政府引导下,鼓励和培育文化龙头企业,带动当地经济增长、实现农户技艺创新、增收致富,并在用地保障、财政支持和资源倾斜方面进行重点扶持。通过“非遗+公司+学校”模式,实现“产、学、研”相结合。通过规范化学徒身份,解决传承者非遗技艺精湛但理论水平较低的问题。实施“非遗+企业+农户”模式,由公司对接市场与个体农户,根据市场需求推进产业化实施,助力乡村振兴。
  (三)拓宽宣传渠道,增强保护利用实效。加强网络宣传力度,创新网络宣传形式。帮扶非遗传承人以“电商+合作社+贫困户”的形式进行创业发展。创新非遗储存与展示方式,促进非遗的数字化建设,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体系,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内容。加强对外交流互鉴,促进国内外非遗专家合作,增强中外交流互鉴,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
  (四)创新保护利用机制,实现角色转向。建立民众主导、政府引导、专家指导的角色定位与多元参与、协同推进的非遗保护利用与发展机制。在尊重民众对自身非物质文化遗产阐释、理解与转化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制度组织体系的有效引导和管理、专家学者过程指导与动态监督,形成三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制衡与协进关系。
  (五)创新保护利用策略,永葆文化活力。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横向尺度上的整体性保护,建立由非遗文化传承人、学术机构、文化产业、民间组织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多元主体机制。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纵向尺度上的整体性保护,坚持本真性和系统性动态性保护原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生态系统内的各种因子进行整体性保护。推进非遗在文化事业中的生产性保护,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入文学作品创作、影视作品创作等公共文化建设中。建立非遗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联动机制,在公共文化服务中实现非遗保护。利用文化馆(站)、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将非遗节假日的阶段性活动与民众日常生活传承结合起来,激发乡民内生力量,实现非遗传承传播的点与面结合,阶段性与日常性相融共生。
  (六)健全保障体系,加强政策支持。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制度,明确各项法律法规适用要求。地方政府还应在政策法规上对非遗的机构、编制、经费、队伍、保护及产业扶持等作出明确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同时加大非遗产品的市场流通活力,积极吸纳非政府组织和社会资金参与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队伍建设,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队伍的专业能力。加强非遗阵地建设,保障传承设施,依托政府主体和民间支持,在全省普及建成市级非遗综合馆,县级、镇(街道)、社区(村)非遗传承所的三级设施网络体系。
  乡土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关键在于一个“活”字。非遗保护与产业发展相融合,可以走出乡村振兴的“双赢”之路。